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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前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中铁中产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10-18)



    河南前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中铁中产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郑民四终字第1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前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129号天一大厦6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基禄,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中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陇海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凯,职工。
    委托代理人徐久灵,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前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中铁中产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前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基禄,中铁中产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凯、徐久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前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76元、中铁中产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均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岳修文
    审 判 员 崔凤茹
    审 判 员 刘富江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陈少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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