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喜英与黄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9-9)
任喜英与黄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郑民四终字第1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喜英,女,汉族,1971年11月10日出生,住中牟县城关镇小潘庄村。
委托代理人赵一吕,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娟,女,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城关镇建设南路2号院。
委托代理人校丙戌,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喜英因与被上诉人黄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任喜英及委托代理人赵一吕、被上诉人黄娟的委托代理人校丙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任喜英要求对借条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任一鸣
审 判 员 周国华
审 判 员 陈 赞
二O一O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丁 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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