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云峰与代允玲、时艳琴、代轩赫借用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9-10)
代云峰与代允玲、时艳琴、代轩赫借用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郑民四终字第13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代云峰,男,197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街区朝阳街26号楼4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代允玲,曾用名代云玲,女,1963年9月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街区朝阳街26号楼4号。
委托代理人魏庆华,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时艳琴,女,1975年2月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街区淮阳路8号院9号楼19号。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代轩赫,男,2005年7月1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街区朝阳街26号楼4号。
法定代理人代云峰,男,1971年2月20日生,汉族,
住郑州市上街区朝阳街26号楼4号。
法定代理人时艳琴,女,1975年2月6日生,汉族,住
郑州市上街区淮阳路8号院9号楼19号。
上诉人代云峰因与被上诉人代允玲、原审被告时艳琴、原审被告代轩赫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0)上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代云峰,被上诉人代允玲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庆华,原审被告时艳琴,原审被告代轩赫的法定代理人代云峰、时艳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0)上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5元,退还代云峰。
审 判 长 王 东
审 判 员 王 怡
代理审判员 陈启辉
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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