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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德全与宋跃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11-16)



    王德全与宋跃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郑民三终字第8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全
    委托代理人李彦章,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跃正
    上诉人王德全因与被上诉人宋跃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一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德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彦章、宋跃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30日至3月8日,宋跃正给王德全位于伊川县半坡乡的采矿工地干活,结算后共欠宋跃正工程款24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多次讨要,王德全未还。
    原审法院认为,王德全欠宋跃正工程款2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宋跃正请求偿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宋跃正请求王德全支付工程款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王德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宋跃正工程款24000元及利息(利率从2009年3月9日起至付款之日止)。
    王德全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2009年1月,宋跃正挖掘机在矿区干活,工程结算方式为,分期不定时结算,共结算十多次。最后一次是2009年2月14日,取款金额为16000元。完工后,王德全把所有取款条返还宋跃正,结算后尚欠宋跃正工程款8000元,但当时一张16000元的取款条找不到,暂时按24000元打一张欠条,等啥时找到16000元欠条,再重新结算。王德全后来找到了取款条,宋跃正却不承认。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宋跃正承担。
    宋跃正答辩称,对方所说不是事实,其他付款没有条子,是王德全结的帐,在其他帐结清后,给我打的24000元欠条。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同原审。
    本院认为,因24000元欠条的落款时间,晚于16000元取款条的落款时间,故欠条应视为最后的结算。至于双方陈述的单价、工时以及中间的付款情况,因双方均无证据佐证,事实无法认定。宋跃正现持有王德全所打欠条,其要求支付工程款理由正当。王德全认为,2009年2月24日取款16000元,应予扣除的理由,证据不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王德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黎
    审 判 员 程 文
    代理审判员 王胜利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蕊(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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