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彬与司喜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10-18)
李海彬与司喜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郑民三终字第6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彬
委托代理人李乡,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司喜全
委托代理人吴晓,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军权,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海彬与被上诉人司喜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李海彬及委托代理人李乡,被上诉人司喜全的委托代理人吴晓、王军权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黎
审 判 员 程 文
代理审判员 王 胜 利
二O一O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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