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东方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11-15)
河南新东方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郑民三终字第6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东方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630房间。
法定代表人 杜宏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建民,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红举,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城关镇东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副立,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国庆,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新东方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9)惠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河南新东方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邵建民、赵红举,被上诉人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副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9)惠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黎
审 判 员 程 文
代理审判员 王 胜 利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夏 文 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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