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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邝占军与邝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11-1)



    邝占军与邝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郑民三终字第9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邝占军,男。
    委托代理人程远省,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邝向阳,男。
    委托代理人王广福,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波,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邝占军因与被上诉人邝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9)惠民一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邝占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远省,被上诉人邝向阳的委托代理人王广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9日,邝占军向邝向阳借款80000元,约定2008年7月1日前偿还,如到期不还则按照借款总额日利率千分之五收取违约金。邝占军向邝向阳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邝向阳多次催要,邝占军未偿还该借款。故邝向阳要求依法判令邝占军归还邝向阳80000元借款及违约金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邝占军借邝向阳8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邝向阳要求邝占军偿还借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邝向阳要求邝占军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借款时已约定借款利息,且不超过有关利息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邝占军经原审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原审判决:邝占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邝向阳借款80000元、违约金20000元,以上共计10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由邝占军负担。
    邝占军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40%,据此计算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21.60%。但邝占军和邝向阳约定的违约金为日千分之五,折算为年利率则为180%,该利率标准显然违反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邝占军和邝向阳约定的违约金超出法定利率标准部分是无效的。一审判决认定该违约金约定“不超过有关利率的规定”显然是错误的。综上,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做出公正裁判;2、判令邝向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邝向阳答辩称:邝占军认定事实错误,借条约定的是违约金并非借款利率,邝占军的上述理由是适用利率规定,显然是错误的。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邝占军承担2万元违约金是否过高?邝占军逾期还款,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责任主要应体现补偿性,违约金应当用于补偿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同时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也是民法平等、等价原则的体现,鉴于本案的性质为民间借贷纠纷,邝向阳因邝占军逾期还款所遭受的损失通常也就是利息损失,所以邝占军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最高限度也就是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邝向阳支付利息。因邝占军至今未偿还借款,则自邝占军逾期还款之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现在,其数额已经超过了2万元,故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邝占军承担2万元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邝占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邝占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华伟
    审 判 员 曾小潭
    代理审判员 马 莉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余萍燕(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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