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登封市支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8-5)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登封市支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郑民三初字第562号
原告董松年,男。
委托代理人景国计,河南景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丙坤,河南景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公司。
原告董松年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登封市支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起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公司”不存在,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董松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海小广
审 判 员 王华伟
代理审判员 马 莉
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燕 良(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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