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廷杰与蔡长玉,李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11-2)
樊廷杰与蔡长玉,李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郑民三终字第8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樊廷杰。
委托代理人苏昌丰,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东雅,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长玉。
委托代理人任文军,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许峰,又名李旭峰。
上诉人樊廷杰因与被上诉人蔡长玉,原审被告李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0)惠民一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樊廷杰的委托代理人苏昌丰,被上诉人蔡长玉的委托代理人任文军,原审被告李许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李许峰从蔡长玉经营的郑州市惠济区同发特禽养殖基地辞职,从事商品鸡的养殖。2009年3月李许峰从樊廷杰处购买了一批商品鸡,李许峰支付3000元后,于2009年6月10日给樊廷杰出具了一张4000元的欠条。2009年6月李许峰从樊廷杰处购买一批价值16000元的鸡苗,支付6000元后于2009年6月22日给樊廷杰出具了一张1万元的欠条。樊廷杰多次催要欠款未果,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蔡长玉、李许峰偿还欠款14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李许峰给樊廷杰出具的两张欠条是李许峰的个人真实意思表示,樊廷杰与李许峰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樊廷杰要求李许峰支付欠款14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该院予以支持。本案的欠款系李许峰的个人行为,债务关系发生期间,其与蔡长玉已不存在工作上的雇佣关系,李许峰的欠款行为并非代表蔡长玉的职务行为,故樊廷杰要求蔡长玉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之规定,该院判决:李许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樊廷杰欠款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由李许峰负担。
宣判后,樊廷杰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郑州市惠济区同发特禽养殖基地是蔡长玉于2008年10月份个人投资开办的,从事山鸡和野鸡等特种畜禽养殖。李许峰是以该养殖基地工作人员的身份与樊廷杰发生业务往来的。樊廷杰也正是看到该养殖基地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才赊账给他们的。且樊廷杰多次找李许峰商谈还款事宜都是在蔡长玉开办的养殖基地内进行的。李许峰的行为就是履行职务行为,蔡长玉应当对樊廷杰的欠款承担法律责任。2、原审认定李许峰2009年就从蔡长玉的养殖基地辞职了,系事实认定错误。直至本案诉讼前的2009年9月29日下午,樊廷杰还在同发特禽养殖基地里和李许峰商谈还款事宜。起诉状也是通过邮政快递邮寄至同发特禽养殖基地,通知到李许峰本人的。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蔡长玉立即支付欠款14000元,诉讼费均由其承担。
被上诉人蔡长玉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樊廷杰找李许峰商讨欠款,一直未向被上诉人蔡长玉主张债权,这也证明欠款是李许峰个人行为。
原审被告李许峰陈述称:欠条是我提前给上诉人樊廷杰打的,他是卖方,我是买方,我是个人行为。我以前的确在被上诉人蔡长玉处工作过。中秋节前在被上诉人蔡长玉鸡厂遇到苏律师和上诉人樊廷杰是偶然。欠条是我写的,与蔡长玉不是雇佣关系。因为死了很多鸡,所以一直未付款。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李许峰向樊廷杰购买鸡苗,并向樊廷杰出具有欠条,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李许峰应当向樊廷杰偿还欠款。李许峰称其向樊廷杰购买鸡苗用于贩卖,从中赚取差价。但因樊廷杰提供的鸡苗大量死亡,其不应支付全部价款,樊廷杰亦应对此承担部分责任。李许峰对此没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亦未提起上诉,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李许峰应当依约向樊廷杰支付价款。樊廷杰上诉称李许峰的行为是履行郑州市惠济区同发特禽养殖基地的职务行为,该个体工商户的业主蔡长玉应当对此承担还款责任,但因李许峰、蔡长玉对此均不予认可,樊廷杰出示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樊廷杰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樊廷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谢颂琳
代理审判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鲁金焕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光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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