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石进忠与刘天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11-15)



    石进忠与刘天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郑民三终字第7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进忠,男,汉族,1964年6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文化宫路10号院3号楼3单元6号。
    委托代理人梅建国,河南汉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天目,男,汉族,1955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柏路刘252号附1号。
    上诉人石进忠因与被上诉人刘天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进忠及其委托代理人梅建国,被上诉人刘天目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学正
    审 判 员 申付来
    审 判 员 马清来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彦光(代)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