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进忠与刘天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11-15)
石进忠与刘天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郑民三终字第7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进忠,男,汉族,1964年6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文化宫路10号院3号楼3单元6号。
委托代理人梅建国,河南汉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天目,男,汉族,1955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柏路刘252号附1号。
上诉人石进忠因与被上诉人刘天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进忠及其委托代理人梅建国,被上诉人刘天目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学正
审 判 员 申付来
审 判 员 马清来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彦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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