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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州市第二服装厂与刘国强其他劳动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5-4)



    郑州市第二服装厂与刘国强其他劳动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郑民二终字第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第二服装厂,
    法定代表人郭新民,厂长。
    委托代理人杜北方,该厂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强,
    委托代理人朱章国、王永彬,郑州市二七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郑州市第二服装厂因与上诉人刘国强其他劳动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管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初字第262 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费郑州市第二服装与上诉人刘国强各交10元,计2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傅 翔
    审 判 员 李 伟
    审 判 员 扈孝勇

    二○一○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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