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席长军、徐州利宜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11-17)
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席长军、徐州利宜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郑民三终字第7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天目路台港新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天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改华,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祥河,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席长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海娥,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利宜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丰县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席长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席长军、徐州利宜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天目)的委托代理人董祥河、焦改华,席长军的委托代理人魏海娥到庭参加诉讼,徐州利宜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利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学正
审 判 员 申付来
审 判 员 马清来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彦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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