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合与弓拴妞建筑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11-17)
张新合与弓拴妞建筑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郑民三终字第9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合,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玲玲,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弓拴妞(曾用名弓栓妮),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俊峰,男,汉族。
上诉人张新合因与被上诉人弓拴妞建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8)惠民一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新合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玲玲,弓栓妞及其委托代理人孟俊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8)惠民一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学正
审 判 员 马清来
审 判 员 周 勇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彦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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