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彬与姚佩玉、于功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10-17)
于海彬与姚佩玉、于功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郑民三终字第750号
上诉人于海彬(原审被告),男,汉族。
被上诉人姚佩玉(系原审原告郭观卿之妻),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建伟,郭松涛,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于功保(原审被告),男,汉族,。
上诉人于海彬因与被上诉人姚佩玉、于功保民间借贷,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于海彬,被上诉人姚佩玉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建伟、郭松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于功保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华伟
审 判 员 申付来
审 判 员 马清来
二O一O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鸽(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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