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限、吴剑与郑州市南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叶士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3-31)
吴限、吴剑与郑州市南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叶士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郑民再终字第13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叶士虎。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限,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剑,。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市南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吴限、吴剑与郑州市南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叶士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2008)金民二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叶士虎提起上诉后,本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9)郑民四终字第33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1月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102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再审认为: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二审开庭时,叶士虎的委托代理人虽迟到25分钟许,但在二审庭审未结束前已到庭,二审按叶士虎撤回上诉处理不当,本案应由本院按二审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09)郑民四终字第338号民事裁定。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刘秋生
代理审判员 董忠智
二Ο一Ο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凤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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