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11-25)
河南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郑民四终字第10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东路郑东新区管委会206室。
法定代表人郭书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均,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永军,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宋门关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刘其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运政,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劲松,河南高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7)开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民航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均、王永军,上诉人河南四建的委托代理人焦运政、李劲松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7)开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90593元上诉人河南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已分别预缴,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王 东
审 判 员 宁 宇
审 判 员 王 怡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扈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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