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中与张保才名誉权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11-15)
李世中与张保才名誉权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郑民一终字第11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世中,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兴伟,巩义市孝义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保才,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丽聪,女,汉族。
上诉人李世中因与被上诉人张保才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王 黎
审 判 员 安 军
审 判 员 李润武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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