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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慧敏与郑州高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10-20)



    刘慧敏与郑州高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郑民一终字第11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慧敏,女。
    委托代理人宋振强、李浩然,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高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国槐街6号。
    法定代表人阮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兵,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宝祥,男。
    上诉人刘慧敏因与上诉人郑州高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 黎
    审 判 员  李 润 武
    审 判 员 张 磊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海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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