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芝与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11-19)
王桂芝与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郑民一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芝,女,194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呈斌,男,1942年7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治林,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郑州市人民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真,院长。
委托代理人吴天阔、邓伟,该单位法律顾问。
上诉人王桂芝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3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桂芝的委托代理人常呈斌、王治林以及被上诉人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吴天阔、邓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37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向军
审 判 员 闫 明
审 判 员 郑宗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肖广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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