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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胡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1-7)



    胡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郑民二终字第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尤某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胡某某与被上诉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周某某于2010年11月30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胡某某已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不予退还。


    审 判 长 王献斌
    审 判 员 周 金
    审 判 员 马增军

    二O一一年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薛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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