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1-7)
胡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郑民二终字第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尤某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胡某某与被上诉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周某某于2010年11月30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胡某某已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不予退还。
审 判 长 王献斌
审 判 员 周 金
审 判 员 马增军
二O一一年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薛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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