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荣、张国印、张国升与徐辉晓、田志军、王鹏展、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12-13)
姚荣、张国印、张国升与徐辉晓、田志军、王鹏展、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郑民二终字第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荣,女。
委托代理人张国升,男。
委托代理人松青青,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印,男。
委托代理张国升,男。
委托代理人松青青,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升,男。
委托代理人松青青,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辉晓,男。
委托代理人黄娟,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志军,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鹏展,男。
委托代理人王军权,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18号。
负责人李长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博,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姚荣、张国印、张国升与被上诉人徐辉晓、田志军、王鹏展、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姚荣、张国印、张国升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0日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荣、张国印的委托代理人张国升、上诉人张国升及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松青青、被上诉人徐辉晓的委托代理人黄娟、被上诉人田志军、被上诉人王鹏展的委托代理人王军权、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凤梅
审 判 员 李继军
代理审判员 邓先理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 刘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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