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翠金诉韦木昇、郑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12-16)
许翠金诉韦木昇、郑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328号
原告许翠金,女, 1941年1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盛新建,钟飒。
被告韦木昇,男, 1942年11月10日出生。
被告郑昱,男, 1971年10月8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许翠金与被告韦木昇、郑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后,被告郑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虽然是合同纠纷,但是合同是基于不动产转让而达成的,所以本案系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不动产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博学路1000号22号楼1单元附301号,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因房屋转让所引起的,该房屋的座落位置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郑昱对管辖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卫青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记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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