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红升与被告付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12-1)
原告王红升与被告付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99号
原告王红升,男,汉族,1966年2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夏现超,男,汉族,1964年10月17日生。
被告付朝阳,男,成年,现住址不详。
原告王红升与被告付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7月30日,被告以急用款为由,从原告处借走现金21
500元,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分两期将款予以清付终结,到期后,被告拒不付款,后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清付欠款21
500元,并支付至今的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红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元,退回原告王红升。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昊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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