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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诉人吴自秀与上诉人李昂因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12-10)



    上诉人吴自秀与上诉人李昂因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驻民三终字第6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自秀,女,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大道343号1号楼35号。
    委托代理人李德新、王纬,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昂,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系驻马店市蓝天集团公司员工,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伟,男,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昂之父。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远珍,女,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昂之母。
    上述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冯鹏、赵建成,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自秀与上诉人李昂因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0)驿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自秀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法新、王玮,上诉人李昂及其与李德伟、程远珍的委托代理人冯鹏、赵建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0)驿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俊 波
    审 判 员 王 社 军
    审 判 员 于 俊 义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毛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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