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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诉人河南遂平月山啤酒有限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12-8)



    上诉人河南遂平月山啤酒有限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驻民三终字第7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遂平月山啤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高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亮,驻马店市驿城区西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兰,女,195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灈阳镇建设西路697号。
    委托代理人周天良,驻马店市高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王峰,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汪刘庄村秦庄。
    上诉人河南遂平月山啤酒有限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0)遂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遂平月山啤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国亮,被上诉人李秀兰的委托代理人周天良,原审被告王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10)遂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文 德 群
    审 判 员 王 静
    审 判 员 唐 武 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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