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固刑终字第8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11-2)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固刑终字第85号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保银,男,生于1961年2月13日,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马莲乡巴都沟村五组5-039。2008年8月26日,因犯贪污罪被西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2009年3月26日,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被西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西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同日被西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保银犯骗取贷款罪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公诉机关以案件事实和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于2010年9月7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70号刑事裁定, 准许西吉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裁定书送达原审被告人苏保银后,其不服,提出上诉称:原审裁定准许西吉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是错误的,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望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按法律程序判决本案,使无辜的上诉人不受司法机关违法的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是正确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慕 蓉
审 判 员 段克宏
审 判 员 邓树文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罗江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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