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北京吉奥福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宋守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9-11-16)



    北京吉奥福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宋守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通民初字第13352号
    原告北京吉奥福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8号3号楼3-1号。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亚苹,女,汉族,1981年11月17日出生,北京吉奥福通运输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杨立新,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守俊,男,汉族,1987年5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沙河铺乡汪营村淮塘组。
    原告北京吉奥福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宋守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李士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立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守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起诉称,2008年11月7日,原告与被告宋守俊签订了汽车户名挂靠协议。约定被告宋守俊将自有车辆(牌照号为京G68066)入户到原告名下,车辆由被告宋守俊占有、使用、收益;协议有效期为3年;在协议有效期内被告宋守俊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交纳各种规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金1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宋守俊并未按照协议约定交纳2009年的车船使用税192元、户名使用费500元。该车的保险至2008年12月6日已经到期脱险,但被告宋守俊没有按约定办理机动车续保手续,被告宋守俊的违约行为给作为车辆登记所有人的原告带来了经营风险,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至此,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宋守俊签订的汽车户名挂靠协议书;2、将挂靠车辆(京G68066)过户至被告宋守俊名下,并由被告宋守俊承担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3、被告宋守俊给付2009年户名使用费500元及2009年车船使用税192元;4、被告宋守俊承担违约金1万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宋守俊承担。
    被告宋守俊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7日,以原告为甲方,被告宋守俊为乙方签订了汽车户名挂靠协议及交费告知书。约定乙方购汽车1辆,车辆牌号京G68066入户到甲方名下,其车辆由乙方使用。本协议有效期为3年,自2008年11月7日起至2011年11月6日止。每年每辆车交纳户名使用费500元。乙方必须按下列日期向甲方交纳各种规费:养路费交费截止日期为3月25日前、6月25日前、9月25日前、12月25日前,车船使用税交费截止日期为每年1月10日前,运管费交费截止日期为每年1月10日前,机动车辆保险费交费截止日期为保险到期前10日内,户名使用费交费截止日期为每年1月10日前。乙方未按上述条款按时交纳各项规费,逾期交纳,按日加收应交费额的3%的资金有偿使用费;逾期30日以上加收应交费额的50%的违约金。如3个月以上仍未交纳各项规费、资金有偿使用费和违约金,甲方有权停办一切相关车辆手续,并将车辆收回处理,并按本协议第十二款违约处理。协议期满后,如乙方继续使用甲方户名,必须另行签订协议;如终止本协议,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其过户费和办理过户手续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应认真遵守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金1万元。……此外,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协议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但被告宋守俊并未按照协议约定交纳2009年度车船使用税及户名使用费;亦未办理车辆续保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汽车户名挂靠协议及交费告知书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宋守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与被告宋守俊系自愿签订汽车户名挂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被告宋守俊理应按协议约定及时给付原告各项费用,其拖欠至今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双方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户名挂靠协议,将车牌号为京G68066汽车过户至被告宋守俊名下,并由被告宋守俊承担车辆过户的各项费用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户名使用费500元及违约金1万元系双方协议中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宋守俊给付户名使用费500元及支付违约金1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2009年车船使用税192元,收费主体为国家有关部门,原告亦未举证已代被告宋守俊交纳,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北京吉奥福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守俊于二ΟΟ八年十一月七日签订的汽车户名挂靠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宋守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将车牌号为京G68066汽车过户至被告宋守俊名下(具体期限依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规定为准),并承担车辆过户的各项费用;
    三、被告宋守俊给付原告北京吉奥福通运输有限公司户名使用费五百元,并支付违约金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驳回原告北京吉奥福通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三十三元,由被告宋守俊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士刚

    二OO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书 记 员 李 雪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