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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人张书梅合同诈骗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08-4-25)



    被告人张书梅合同诈骗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昌刑初字第0076号

    公诉机关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书梅,男, 1946年1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捕前系新疆书梅农业开发公司董事长,暂住(略)。2007年6月1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在押。身份证号码(略)。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刑诉(2008)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书梅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江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书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书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价值54.92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书梅辩称,我于2001年在昌吉成立了书梅旅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图壁县石梯子乡政府签订了修建一个现代华农业示范观光园养殖奶牛基地。承包3000亩使用期限三十年。那时我自己有500万。由于资金差距大,印度尼西亚拉玛投资公司给我公司投资,我想如果这个资金来,我们公司是可以的。但是由于投入的495万美金因种种原因没有托收至位。我公司计划无法按计划执行。才造成一切不利的后果产生。第一把木垒的项目放弃。呼图壁的已做好了准备,但由于我进了看守所,损失重了,无法换回。我没有骗人,我是按公司的实际情况来说和作的。关于招标公司的事,我公司从来没有安排刘扶兰,更没有委托李克华、斯诚。李克华从2005年1月开始就被公司解聘了,废除了他手里的手续。这起犯罪由他们自己承担。收条是刘扶兰模仿我的字。其他借条的事,都是他们硬装在我提包里,我凭良心才给他们打的借条。我融资一事,总收28.5万,给我办融资的人当场拿走了40%,114000元。我公司60%,171000元。这个款我用在我养殖场项目。经营权已作了担保。
    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24日,被告人张书梅登记注册了新疆昌吉市书梅旅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书梅旅游公司)。2003年4月1日,被告人张书梅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呼图壁县石梯子乡签订了建立现代农业示范观光园投资金额为4000万元的合同一份。2004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张书梅以2004年4月16日成立的新疆书梅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书梅农业公司)的名义与石梯子乡再次签订一份内容相同的农业示范观光园的投资合同。2004年4月18日,被告人张书梅又以书梅农业公司的名义与木垒县人民政府签订县政府宾馆作价拍卖协议书。2006年11月9日,新疆书梅农业公司因资金未到位未参加2005年的年检,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书梅供述,2002年10月,我在香港注册了一家昌吉市书梅旅游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90万美元。2004年元月,我以香港昌吉旅游商贸公司的名义搞了一个新建现代化农业示范观光园的项目,在取得乡政府、县政府、州政府的批文后,我于2004年4月16日在自治区工商局注册了新疆农业开发公司,农业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到位,因为银行汇票托收出现了问题,现在我公司的外汇账户上的注册资本为零。公司现在也没有年检,我公司年检提供的验资报告是斯诚找的正祥会计事务所出的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作验资报告的费用斯诚说是5000元,我给了2000元,给他打了3000元的欠条。
    新疆书梅公司的注册手续都是我办的,外商投资表上、税务登记证那些上面都是我的签字。
    2、证人斯诚陈述,2005年3月张书梅找我说公司要办理年检,我说可以找一家中介机构全权办理,我就和昌吉华富勤工商代理公司的刘宝玉联系,张书梅要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张书梅把公司资料给我,我把资料给了刘宝玉,说好两个报告5000元,后来张书梅只付了2000元,我就把报告给他了,让他打了一张3000元的欠条,我给刘宝玉付了1000元,打了一张1500元的欠条。刘宝玉出的验资,审计报告是新疆正祥会计师事务所出的。
    3、证人刘宝玉陈述,今年3月份,斯诚找我说有一家公司要做年检业务,要出报告,让我来代理,但我没做,我让杨丽萍做的这笔业务,我和斯诚说好价格是2500元,告诉杨丽萍后,她说她能做,报告出来后,斯诚付了我1000元钱,我给了杨丽萍,从她手中拿到了一份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我当时才知道两个报告都是由正祥会计师事务所出的,就把报告给了斯诚。报告上正祥事务所的公章,常斌和刘建明的签字是谁签的我不知道。(注汇票未找到)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各一份。新疆书梅农业开发公司已于2004年4月16日经依法登记,是(港资独资)企业,注册时没有缴纳436万美元的注册资金。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被告人张书梅。
    5、书梅农业公司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各一份,证实新疆书梅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是香港昌吉书梅旅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独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上有张书梅的签字。
    6、(香港)昌吉市书梅旅游商贸有限公司登记证、注册证书。该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在香港注册登记,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
    7、公司更改名称证书、保税表各一份,证实昌吉市书梅旅游商贸公司已于2004年11月26日更名为中国新疆国际专利转化旅游商贸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董事是张书梅,没有其他雇员。
    8、新疆书梅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章程,证实书梅农业公司的投资方是(香港)昌吉市书梅旅游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书梅;农业公司到出资方式为二期注入,首期是注册资本(即注册资本到50%)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其余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缴纳。
    9、中国银行账号查询账户资料,证实书梅农业公司的账户上没有资金。
    10、书梅农业开发公司的政府批文,呼图壁县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呼计字(2003)192号;呼外经字(2004)01号;昌市计综字(2004)30号;昌州计外(2004)8号;昌州外经贸发(2004)24号关于新疆书梅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 昌吉市书梅旅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以登记注册外商独资企业新疆书梅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各项批文及证明文件都是真实的。
    11、正祥会验资(2004)059验资报告书一份及新疆正祥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此份验资报告是假的。
    12、中国新疆国际专利转化旅游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任命书一份,2006年3月24日,中国新疆国际专利转化旅游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任命张书梅、李金兰、王进峰为公司董事,任期3年,张书梅为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张书梅凭借以上两份合同及相关的手续,多次与他人签订合同,实施了以下诈骗行为。
    一、2003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书梅以书梅旅游公司的名义与石河子市六环牧业机械厂法定代表人陈兴全签订一份呼图壁县石梯子乡“书梅公司农业示范观光园”的建造工程合同,骗取被害人现金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尚平陈述,2003年张书梅以昌吉市书梅旅游商贸公司的名义同我单位石河子市六环牧业机械厂陈兴全签订建设“书梅公司农业示范观光园”的成年牛舍、羊舍、职工宿舍等建造工程合同,金额为1500万元,并骗取工程保证金2万元,当时他还让我们看了一张400万美金的票,说此钱到位就可以开工,结果工程一直没开工,钱也没退,张书梅也联系不上了。
    2、被告人张书梅供述,2003年我和陈兴全签过合同,合同是我签的,这份合同收钱没有,我不记得了,即使收了,后来也还了。
    3、建筑合同一份,被告人张书梅于2003年11月20日以昌吉市书梅旅游商贸公司的名义与石河子是六环牧业机械厂签订了工程造价为1500万元的“书梅公司农业示范观光园”的成年牛舍、羊舍、职工宿舍等建造工程合同。
    4、昌吉市书梅旅游商贸公司的收据2张,被告人张书梅以昌吉市书梅旅游商贸公司的名义分两次共收取工程保证金2万元,
    5、昌吉市书梅旅游商贸公司的年检报告书,昌吉市书梅旅游商贸公司于2001年7月24日设立。
    6、昌吉市工商管理局公告,昌吉市书梅旅游商贸公司已于2004年11月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7、新疆书梅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查询清单,书梅农业开发公司于2006年4月12日在昌吉市农业银行开户,账户余额为1075.16元,该账户没有超出5万元的收入及支出。证实书梅农业公司没有启动任何工程的资金。
    二、2005年6月8日,被告人张书梅利用新疆西虹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负责人斯诚出具的虚假的木垒宾馆改造工程的招标文件,安排书梅农业公司的总经理刘抚兰、副总经理李克华以该公司的名义与新疆库尔勒市福星建筑有限公司李启武签订一份木垒宾馆工程的承建合同,以收取工程保证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新疆库尔勒市福星建筑公司现金5万元。
    三、2005年6月12日,被告人张书梅再次安排刘抚兰、李克华以书梅农业公司的名义.与库尔勒福星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了1千万元的呼图壁县石梯子乡农业示范观光园(成年牛舍)工程承建合同,以收取工程保证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新疆库尔勒市福星建筑公司现金6万元。
    认定上述二起犯罪的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启武陈述,2005年6月我代表库尔勒福星集团前往书梅农业公司接洽木垒县宾馆的事,在中介人梁勇的带领下,李克华接待了我们,并把我们带到招标公司。李克华说为保证我们中标,让我们把标书全买下,斯诚给我们办理了四份招标手续,每份0.5万元,共2万元。书梅公司的刘扶兰、李克华收了我5万元的招标保证金,到了6月24日,书梅公司又发了通知,说开标会另行通知。同时,刘扶兰、李克华说,公司还有一个农业示范观光园工程不用招标要先开工,要我们交了6万元的押金,并和我们签订了工程合同。书梅公司李克华、梁勇向我们索取钱财2.2万元,标书费0.8万元。我们共被骗了16万元。
    2、被告人张书梅供述,我与新疆库尔勒福星集团(以下简称福星公司)李启武签订过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的不是呼图壁石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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