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沪海法商初字第9号
——上海海事法院(2010-2-25)
上 海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沪海法商初字第9号
原告顾茂生。
委托代理人商艳。
被告上海邦建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金进。
原告顾茂生与被告上海邦建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自2010年2月25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顾茂生负担;
三、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2月25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孙英伟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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