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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铜法民初字第10号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2008-12-11)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铜法民初字第10号

    原告阳春台(常用名阳春,身份证号(略)),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铜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艳华(身份证号(略)),女,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铜梁县人,农民,住(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魏华建,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洪荣(常用名兰洪荣,身份证号(略)),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铜梁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高世福(身份证号(略)),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铜梁县人,居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春台诉被告蓝洪荣、高世福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春台于200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阳春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春台撤诉。

    本案受理费210元由原告阳春台负担。





    审 判 员 谭四玲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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