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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铜民初字第809号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2009-7-2)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铜民初字第809号



    原告彭代明,男,1952年4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铜梁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系重庆市铜梁县文曲机械铸造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陈朝东,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幸乾政,男,1949年9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渝北区人,居民,住(略)。

    原告彭代明与被告幸乾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毕耀才担任审判长,并与审判员李云、刘玉梅共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09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代明的委托代理人陈朝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幸乾政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代明诉称,被告因经营的渝北区统景矸砖厂与原告经营的重庆市铜梁县文曲机械铸造厂有业务往来,至2008年6月,被告共欠原告窑车款362173元。2008年6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并约定了还款方式。但该款到期后,被告仍未给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请求被告立即给付窑车款362173元,并按约定从2008年7月起每月支付利息3621元。

    被告幸乾政未作答辩。

    原告彭代明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协议,拟证明原、被告的买卖合同关系。

    2、欠条,拟证明被告欠原告窑车款362173元及该款利息的计算方式。

    被告幸乾政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结合庭审调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上列证据材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当事人举证及陈述,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在原告个体经营的重庆市铜梁县文曲机械铸造厂购买窑车后欠原告货款。2007年4月25日,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约定:甲方归还乙方欠款每个月叁万元整,归还日在2007年5月1日起、每个月的月底止;甲方如在每个月的月底未按时归还欠款给乙方,则甲方支付乙方每个月3000元整的滞纳金给乙方,叁万元的滞纳金1个月叁仟元,两个月陆仟元,以此类推。2008年6月29日,双方再次对被告所欠货款进行协商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渝北区统景矸砖厂幸乾政欠到彭代明窑车款小写362173元(本金欠333800元+8.5个月利息28373元)大写叁拾陆万贰仟壹佰柒拾叁元,此款2008年7月份底付壹拾万,以后每月付伍万,否则共计付月息壹分,共计月叁仟陆佰贰拾壹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窑车,双方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窑车款。本案原、被告对被告所欠货款的支付方式进行了两次约定,当以后一次约定即2008年6月29日约定为准。因2008年6月29日,原、被告对被告所欠货款本金及利息进行结算后,再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将欠款金额变更为362173元并约定了新的履行方式,该变更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被告应当按约定的履行方式向原告支付欠款362173元。因原、被告在该欠条中约定的履行方式为:“2008年7月份底付壹拾万,以后每月付伍万,否则共计付月息壹分,共计月叁仟陆佰贰拾壹元”,而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按约定履行了前面的分期还款义务,故本院推定其未按约定履行前面的分期还款义务,现原告请求被告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利息3621元的请求,因每月利息3621元是双方的约定,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从2007年7月起计算利息的请求,因违背了双方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支持从2008年8月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幸乾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彭代明欠款362173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8月起每月支付3621元至该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32元,诉讼保全费2330元,合计9062元,由被告幸乾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毕耀才

    审 判 员 李 云

    审 判 员 刘玉梅

    二○○九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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