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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铜法民初字第547号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2009-5-4)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铜法民初字第547号

    原告李万能,男,1951年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克强,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蒲春林,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六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铜梁县东城街道办事处塔山西街。组织机构代码:73398572-4。

    法定代表人陈中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兴举,重庆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于2009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万能诉被告重庆六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有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8年9月进入原重庆市铜梁县五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并于1998年9月16日向该公司缴纳保证金10000元,公司出具了收据。2001年10月15日,原重庆市铜梁县五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改制,由股东共同出资组建重庆康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五龙建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康友建筑公司承担。现重庆康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更名为重庆六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退还保证金10000元并从1998年9月16日起按国家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至付清该款时止。

    被告辩称,对保证金是否收取不清楚,即使收取了保证金,现在请求退还也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8年9月进入原重庆市铜梁县五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龙公司),并于1998年9月16日向公司交纳了保证金10000元,公司出具了收据。2001年10月15日,经铜梁县平滩镇人民政府(平滩府发[2001]57号)文件批复,将原集体出资组建的五龙公司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由股东共同出资组建重庆康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友公司),原五龙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新组建的康友公司承担。现康友公司更名为被告重庆六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2月,原告以收取保证金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10000元并给付从1998年9月16日起按国家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至付清该款时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重庆六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4日一次性退还原告李万能保证金10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陈有全



    二OO九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龙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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