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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韦福宽、符美琴因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12-14)



    韦福宽、符美琴因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柳市民终(一)字第1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同时为被上诉人)柳州铁路运输学校,住所地:柳州市和平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胡帮曜,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爱荣,该校干部。
    委托代理人董宏华,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同时为被上诉人)王欣婷,女,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广西全州县人,中专文化,无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忠林,男195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全州县人,大专文化,广西全州县凤凰乡麻市初中教师,住址同上,系王欣婷父亲。
    上 诉人柳州铁路运输学校因与王欣婷其他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初一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柳州铁路运输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刘爱荣、董宏华,上诉人王欣婷的委托代理人王忠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柳州铁路运输学校发给原告王欣婷的入学通知书上盖有“定向收费生”之印章,使原告王欣婷陷入错误认识,交费就读了该校。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故原、被告形成的教育合同为无效合同,双方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委培费、住宿费、代收费、培训费有理有据,对原告所诉提供的票据金额予以认定和支持;原告其余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被告关于盖“定向收费生”之章是为了与公费生相区别的辩解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被告关于已为原告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据为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 被告柳州铁路运输学校返还原告王欣婷委培费、培训费、代收费、住宿费共计502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0元、其他诉讼费242元,共计14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42元,原告负担1210元。
    上诉人柳州铁路运输学校上诉称:一审法院并未分清本案的法律关系,所作出的认定无任何事实依据,适用法律不当,定性不准,判决结果完全错误。我方对王欣婷并没有实施任何欺诈行为,我们在“学生入学通知书”上盖有“定向收费生”印章,主要是为了与公费生相区别,我们的合同是有效的。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王欣婷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王欣婷上诉称,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恰当,只是判决欠当,审理违反程序;柳州铁路运输学校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情况,恶意欺诈,除全部退还我所交的费用外,还应赔偿我因此受到的损失。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王欣婷参加中考,填报注明是国家任务自费生的柳州铁路运输学校“计算机及应用”专业自愿(该校在当年公布的招生计划有定向、公费、自费生三种),于1997年8月7日收到该校录取其的“学生入学通知书”(该通知书上盖有“定向收费生”印章)。王欣婷报到就读于该校。王欣婷提出了分别于1997年9月8日、9月9日,1998年8月30日向该校交纳代收费、住宿费、委培费、培训费共计5020元的票据。王欣婷于2001年7月毕业后因无定向单位就业,其家长遂向柳州铁路运输学校追问原因。协商无果后。王欣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退还委培费10000元,并赔偿损失20000元。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持前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王欣婷在填报志愿时已了解当年该地区招生办编制的招生计划,已明知柳州铁路运输学校的计算机运用专业属国家任务收费生,不存在学校对其欺诈的事实,因此,王欣婷的这一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与采信,故双方的教育合同是有效的。王欣婷就读后获取了毕业文凭,该合同已基本履行完毕,王欣婷要求学校退还委培费10000元,并赔偿损失20000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柳州铁路运输学校在入学通知书上加盖了定向收费生印章问题,系其自愿附给的义务,由于该校并无安置就业的职能,附带义务无法实现,柳州铁路运输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王欣婷上诉无理,予以驳回;柳州铁路运输学校上诉部分在理,在理部分予以支持,无理部分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判决均有失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王欣婷的上诉。
    二、撤销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初一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
    三、柳州铁路运输学校赔偿王欣婷人民币2510元。
    四、驳回王欣婷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其他诉讼费242元,共计1452元(王欣婷已预交),由柳州铁路运输学校负担145元,王欣婷负担1307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0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282元,共计人民币1492元(柳州铁路运输学校已预交),由柳州铁路运输学校负担149元,王欣婷负担13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慕祥
    审 判 员 龚爱新
    审 判 员 郭道惠
    二 0 0 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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