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茶叶协会诉山东京杭恒丰茶叶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11-2)
日照市东港区茶叶协会诉山东京杭恒丰茶叶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枣商知初字第16号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茶叶技术协会。
法定代表人:崔乐玖,会长。
委托代理人:王力立,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京杭恒丰茶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东港区茶叶技术协会诉被告山东京杭恒丰茶叶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东港区茶叶技术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关光明
审 判 员 李 容
代理审判员 孔 潇
二OO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付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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