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自修与南宁市艺术剧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11-20)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黄自修与南宁市艺术剧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08)桂民三终字第1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自修,男,1930年出生,壮族,广西民族出版社退休干部,住(略),身份证号码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黄逸捷,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华,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宁市艺术剧院,住所地:南宁市教育路1号。
法定代表人雷务甲,院长。
委托代理人韦克尔,法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自修因与被上诉人南宁市艺术剧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市民三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自修的委托代理人黄逸捷,被上诉人南宁市艺术剧院的委托代理人韦克尔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经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58年2月号总第35期的《民间文学》上刊登了“布英”“收集整理”的“壮族民间传说”《妈勒带子访太阳》一文,其主要内容是:古时的壮乡照不到太阳,壮乡黑暗、寒冷、野兽出没。人们决定去找太阳。老人、中年男子、小孩各摆条件争着要去。最后,一个名叫妈勒的年青孕妇所说的理由获得大家认同,大家决定让她去找太阳。年青的孕妇在途中生下儿子。两母子一路上翻山越岭,爬山涉水,与野兽搏斗,经历了很多困难,一路上得到好心人们的帮助。走了七十年,母亲因年老走不动了,由儿子一人继续向前走,终于在第一百年找到了太阳。文尾注明“收集于来宾县”。
1999年,南宁市艺术剧院编排的大型壮族舞剧《妈勒访天边》在广西南宁首演。该剧的主要内容是:很久以前,阴暗和寒冷封锁了壮乡。人们决定去寻访太阳。老人、青年、孩子各摆条件争着要去。最后,一位美丽年青的孕妇所说的理由获得大家认同,大家决定由她到天边去寻访太阳。年青的孕妇在途中生下了勒(勒在壮语中是儿子的意思)。两母子(妈勒)在路上经历了很多困难,一路上得到好心人们帮助。母亲因年老去世,儿子继续前行。儿子在一处遇到了藤妹,两人相爱,难分难舍。儿子想到了母亲临终前的嘱咐,毅然离去。其后藤妹也追随而去,两人继续去寻访太阳。该剧分为前序和五幕,前序部分:壮乡阴暗和寒冷,大家争着去寻访太阳,老人、青年和孩子各摆条件争着要去。最后年青的孕妇所说的理由得到大家认同,大家决定由她去寻访太阳,并为她送行;第一幕:年青的孕妇经过了重重险阻,并在途中生下了勒;第二幕:勒慢慢长大。母亲锻炼年少的勒与猛兽搏斗。勒长成强壮的青年,但母亲逐渐衰老、去世,母亲临终前嘱咐勒不要忘记家乡的期盼,继续寻访太阳;第三幕:勒继续前行。勒受伤昏迷,美丽的藤妹救醒了勒后离去。在欢乐的歌圩上,勒再次遇到了藤妹。勒在比赛中战胜了众人,赢得了藤妹的爱情;第四幕:勒沉溺在舒适和温柔里,忘记了寻访太阳。猛然间,勒想起了母亲的嘱托和乡亲们的期盼,毅然舍下藤妹,重新踏上寻访太阳的道路。最后,藤妹也追寻勒而去;第五幕:勒独自前行。在与洪水的搏斗中与藤妹相遇,两人共同战胜困难,向太阳升起的地方继续前进。在他们身后,有更多的人朝着同一目标前进。南宁市艺术剧院在介绍该剧时注明“根据壮族民间传说改编”。
舞剧《妈勒访天边》在南宁首演后,接着又到广西区内外多个省市进行了多场演出。该剧的演出获得好评,荣获第六届中国艺术节“优秀剧目奖”、第二届中国舞蹈荷花奖金奖、2004-2005年度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十大精品剧目”等众多奖项。2005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妈勒访天边》剧组予以表彰,并奖励100万元。
黄自修主张其就是《妈勒带子访太阳》的作者“布英”,并认为南宁市艺术剧院的舞剧《妈勒访天边》系改编自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故向有关部门投诉。2006年7月黄自修在给广西区文联的函件中写道:1958年我根据少儿时听家乡父老们讲的一则极其简短的民间故事创作了一篇题为《妈勒带子访太阳》的民间传说,原民间传说的内容仅是:世上任何东西都有个界限,天也应该是有边际和根脚,于是,一位身材粗壮的壮族青年村民自告奋勇,向着东方寻找天脚去了。我觉得原来的故事过于简短,且意识到天脚不是几年、几十年就能走到的,故想出“妈勒访天边”之题,在原故事中加入各人争摆条件的情节,以及妈勒母子俩艰辛行程和最后达到目的,村民见到东方满天通红而欢呼胜利等情节。但觉得“妈勒”不易为读者理解,“天边”也太空洞,因此定稿时把“妈勒”当作人名,整题改成《妈勒带子访太阳》。近年,南宁市艺术剧院擅自将我的作品改编成歌舞剧,侵犯了我的著作权,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2007年2月,黄自修还委托律师向南宁市艺术剧院发出《律师函》,提出艺术剧院侵犯了其著作权。南宁市艺术剧院则复函称并未侵犯黄自修的著作权,舞剧《妈勒访天边》是由农冠品的广西民间文学作品《妈勒访天边》改编而来,并与之同名。黄自修在与南宁市艺术剧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
一审庭审中,黄自修主张其在《妈勒带子访太阳》一文中所加入的独创部分包括:一、人物方面:有母亲、儿子、争着去寻访太阳的老汉、青年和小孩,以及在母子寻访太阳途中帮助他们的人们;二、故事情节方面:①壮族人民生活在没有阳光、黑暗的地方;② 壮族人民为了改变生活现状,聚集在一起商量决定去寻访太阳;③老汉、青年、小孩、孕妇依次说出自己的有利条件,争着去寻访太阳;④ 孕妇说服了大家,争取到去寻访太阳的任务,并出发去寻找太阳;⑤孕妇在寻访太阳的途中生下儿子,母子二人继续寻访太阳;⑥母子二人在寻访太阳途中翻山越岭,爬山涉水,与野兽进行搏斗;⑦ 母亲因为年老无法继续前进,由儿子独自一人继续寻访太阳;⑧第一百年,太阳从东方升起,阳光照进壮族人民聚居的地方。
一审还查明,1989年由中国书籍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出版人名词典》及1991年的《广西当代科普作家》刊物中登载有黄自修的身份简介,写明:黄自修,1930年出生,广西来宾人,壮族,别名布英,1955年毕业于广西师范学院语文专修科,历任广西民族出版社编辑、教材编辑室副组长、副社长等职。广西民族出版社亦出具《证明》,证明黄自修是该社退休职工,历任该社编辑、副社长等职,“布英”为其笔名。
一审另查明,1981年的《广西民间文学丛刊》第四期刊登了“农冠品整理”的“壮族古代传说”《妈勒访天边》一文,该文主要内容是:古时的人们想看看天边是什么样,因此决定派人去寻找天边。老人、青年、小孩各摆条件争着要去。最后,一名年青的孕妇所提出的理由(她和儿子两代人去找)获得大家认同,决定由她去寻找天边。年青的孕妇在途中生下儿子(勒)。两母子在路上经历了很多困难,得到好心人们的帮助。走了几十年,母亲年老走不动了,由儿子一个人继续向前走寻找天边。农冠品在文后的“附记”中写道:这篇壮族古代传说系根据1958年壮族文学调查组搜集的资料整理的。过去曾有人整理发表过,题为《妈勒带子访太阳》(见《民间文学》1958年第2期)。该整理者的材料来源,我无法知道,很可能在壮族民间确实有一位古代的妇女“妈勒”带着他的儿子去访问太阳。但依我的看法,过去的整理者从现实的观点出发,把原来是寻找“天边”的传说改为访“太阳”,因为人们向往光明。假若真的是这样更改,就与民间传说完全异样——本来,古代的人们还没有科学的眼光,认为苍天是有边的,想知道它的模样,因此就让一位年青的孕妇去寻访。这样表现,说明古代壮族人们对宇宙的探索、求知的欲望。这样表现也许更接近情理。过去整理时为访“太阳”,内容上并没有错误,但为了使一个远古的传说适应当今时代的政治倾向而自作更改,那是对古代传说的歪曲、篡改,是从事民间文学工作所力戒的。
2002年,农冠品致函南宁市艺术剧院及有关部门,称舞剧《妈勒访天边》系根据其整理的壮族民间神话传说进行再创作和演绎的,南宁市艺术剧院侵犯了其著作权。2003年7月,南宁市艺术剧院与农冠品达成协议:一、南宁市艺术剧院创作的舞剧《妈勒访天边》与农冠品收集整理的民间故事《妈勒访天边》同是对同一壮族民间传说的传承,农冠品认为南宁市艺术剧院未构成侵权;二、因农冠品参与了舞剧《妈勒访天边》的论证工作,南宁市艺术剧院向农冠品一次性支付稿酬2000元。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妈勒带子访太阳》一文的作者是“布英”,而公开出版发行的书籍《中国出版人名词典》、内部刊物《广西当代科普作家》、广西民族出版社的《证明》及黄自修的身份证等证据证明,“布英”是黄自修的笔名,黄自修就是《妈勒带子访太阳》一文的作者。
关于《妈勒带子访太阳》一文的内容是否黄自修独创的问题。黄自修主张《妈勒带子访太阳》一文中的人物及八处情节为其独创,但其发表《妈勒带子访太阳》的一文中注明该文是其根据“壮族民间传说”“收集整理”而成,由此可见,该文的内容应来源于民间传说,结合农冠品发表在《广西民间文学丛刊》中《妈勒访天边》一文后的“附记”来看,民间传说的版本所讲述的应该是古时壮族人民寻访天边的故事,因此,即便是《妈勒带子访太阳》一文中有独创的部分,也仅为黄自修将故事背景由“寻访天边”改为“寻访太阳”。
对比《妈勒带子访太阳》与舞剧《妈勒访天边》的主要内容,两部作品均讲述了壮族人民为追求美好生活不畏艰险、前仆后继的故事。因此,两部作品的题材是相同的。但是,作品的题材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不能以两部作品所采用的题材相同,即认为一部作品为另一部作品的改编作品。而且上述两部作品均是根据壮族民间传说改编而来,都是对民间传说的传承,而民间传说、故事的内容为社会公众共享,任何人均可以采用和加以发挥。
对比两部作品的主要人物,黄自修作品的主要人物是妈和勒,而南宁市艺术剧院作品中除了有妈和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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