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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先荣与堡子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调解书(2009)石民初字第223号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09-4-16)



    王先荣与堡子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调解书(2009)石民初字第223号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石民初字第223号


    原告王先荣,女,195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略)委托代理人廖应明,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邵自发(兼王先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略)被告石泉县城关镇堡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蒋永林,村委会主任。
    被告石泉县城关镇堡子村四组。
    负责人杨弟锟,组长。
    委托代理人贺登喜,男,农民,住(略)委托代理人李辉亚,男,农民,住(略)。
    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经审理查明,1998年6月28日被告石泉县城关镇堡子村四组因土地被征用制定了《城关镇堡子村四组关于土地款分配的规定》,原告王先荣、邵自发及邵克义(2005年去世)按照规定各自应分得2500元土地分配款,共计7500元。因被告石泉县城关镇堡子村四组未按规定给付王先荣、邵自发、邵克义土地分配款,二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应分得集体土地征用款本金7500元及1998年6月至给付之日的利息。
    另查明,王先荣与邵克义、邵自发分别系夫妻关系、母子关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石泉县城关镇堡子村四组于2009年4月23日前给付原告王先荣、邵自发土地征用款7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先荣、邵自发负担。
    如果未按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孙斌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段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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