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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原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2009)海刑初字第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2009-2-12)



    海原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2009)海刑初字第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海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永福,男,回族,生于1962年4月3日,宁夏海原县人,身份证(略),文盲,农民,住(略),1993年4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9月3日海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原县看守所。

    海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字(200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永福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风贵、马学军、李晓红三人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马风贵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文科担任法庭记录,于2009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田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永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1992年12月20日,被告人赵永福伙同田风智(已判刑)、杨成虎(已判刑)盗窃海原县机砖厂架子车底盘一副、架子车内外胎两副,价值132.20元;水管40米,价值290元;六分焊管一根,价值68元;门拉手一个,20号水龙头一个,价值6.05元。总价值494.25元。赃物水管子40米,架子车内外胎两副已追回。

    二、1992年12月26日,被告人赵永福伙同田风智、杨成虎盗窃海原县五金公司家属院王晓燕家北京炉子一个,烟筒4节,大米20公斤,优粉15公斤,总价值98.20元。赃物北京炉子已追回。

    三、1993年2月13日,被告人赵永福伙同田风智盗窃海原县进修学校张生珍家被子两床,价值100元;电褥子一条,价值28.84元;白布帐一条,价值7.35元;鞋底片40张,价值20元;大小钢掌10副,价值7元。总价值158.19元。赃物被子两床、电褥子、白布帐已追回。

    四、1993年1月19日,被告人赵永福伙同杨成虎盗窃海原县食品公司盐库杨风义家汽油39公斤,价值132.60元;塑料壶3个,价值29.25元;铁锹两把,价值19.84元;铝锅1个,价值9元;两双雨鞋,价值31元。总价值221.96元。

    五、1993年2月29日,被告人赵永福伙同杨成虎盗窃海原县广播电视局家属院大方炉子一个,价值87.50元;炉筒6节,价值42元;鼓风机一个,价值42元;大米10公斤,价值12.60元;鸡蛋30个,价值7.80元;炉拐子2个,价值6.40元。总价值198.30元。赃物鼓风机已追回。

    六、1993年2月25日,被告人赵永福伙同田风智、杨成虎盗窃海原县胶囊厂带丝架一套,价值119.20元;割刀一把,价值18元;角铁6米,价值69.70元;水管钳一把,价值10.44元;4分焊管8米,价值60元;塑料壶一个,价值3元;钢锯架一个,价值2.84元;食用油6斤,价值12元;皮包一个,价值25元。总价值320.80元。赃物带丝架一套、割刀一把、4分焊管8米、钢锯架一个已追回。

    七、1993年2月20日,被告人赵永福伙同田风智盗窃海原县油面厂家属院高凌家的皮箱一个,价值57.84元;晴纶毛衣13件,价值182元;被子一床,价值57元;中山装一件,价值28.80元;双人床单一条,价值14.08元。总价值339.72元。

    八、 1993年2月26日,被告人赵永福伙同田风智、杨成虎盗窃海原县农机推广站二胺化肥26袋,价值1 950元;充气管23米,价值142.60元。总价值2 092.60元。赃物充气管23米已追回。

    九、1993年3月,被告人赵永福伙同田风智、杨成虎、赵永奎(已判刑),盗窃海原县畜牧站煤炭750公斤,价值127.5元。

    十、1993年3月,被告人赵永福伙同田风智、杨成虎盗窃海原县皮革厂三千瓦电动机两台,价值600元;水管80米,价值319元。总价值919元。两台电动机已追回。

    十一、1993年3月21日,被告人赵永福伙同田风智、赵永奎盗窃海原县教育科杂木板1.4立方米,价值1 050元;紫色漆18.3公斤,清漆20公斤,价值392.86元。总价值1 379.86元。杂木板1.4立方米,漆5桶已追回。

    上述被盗物品价值总计6 349.76元,据此指控被告人赵永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永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1992年12月12日,被告人赵永福伙同田风智(已判刑)、杨成虎(已判刑)盗窃海原县机砖厂架子车底盘一副、架子车内外胎两副,价值132.20元;水管40米,价值290元;六分焊管一根,价值68元;门拉手一个,20号水龙头一个,价值6.05元。总价值494.25元。破案后追回水管子40米,架子车内外胎两副。

    二、1992年12月26日,被告人赵永福伙同田风智、杨成虎盗窃海原县五金公司家属院王晓燕家北京炉子一个,烟筒4节,大米20公斤,优粉15公斤,总价值98.20元。破案后追回北京炉子一个。

    三、1993年2月13日,被告人赵永福伙同田风智盗窃海原县进修学校张生珍家被子两床,价值100元;电褥子一条,白布帐一条,价值7.35元;鞋底片40张,价值20元;价值28.84元;大小钢掌10副,价值7元。总价值158.19元。破案后追回被子两床、电褥子一条、白布帐一条。

    四、1993年1月19日,被告人赵永福伙同杨成虎盗窃海原县食品公司盐库杨风义家汽油39公斤,价值132.60元;塑料壶3个,价值29.25元;铁锹两把,价值19.84元;铝锅1个,价值9元;两双雨鞋,价值31元。总价值221.96元。

    五、1993年2月29日,被告人赵永福伙同杨成虎盗窃海原县广播电视局家属院大方炉子一个,价值87.50元;炉筒6节,价值42元;鼓风机一个,价值42元;大米10公斤,价值12.60元;鸡蛋30个,价值7.80元;炉拐子2个,价值6.40元。总价值198.30元。破案后追回鼓风机一台。

    六、1993年2月25日,被告人赵永福伙同田风智、杨成虎盗窃海原县胶囊厂带丝架一套,价值119.20元;割刀一把,价值18元;角铁6米,价值69.70元;水管钳一把,价值10.44元;4分焊管8米,价值60元;塑料壶一个,价值3元;钢锯架一个,价值2.84元;食用油6斤,价值12元;皮包一个,价值25元。总价值320.80元。破案后追回带丝架一套、割刀一把、4分焊管8米、钢锯架一个。

    七、1993年2月20日,被告人赵永福伙同田风智盗窃海原县油面长家属院高凌家的皮箱一个,价值57.84元;晴纶毛衣13件,价值182元;被子一床,价值57元;中山装一件,价值28.80元;双人床单一条,价值14.08元。总价值339.72元。

    八、 1993年2月26日,被告人赵永福伙同田风智、杨成虎盗窃海原县农机推广站二胺化肥26袋,价值1950元;充气管23米,价值142.60元。总价值2 092.60元。破案后追回充气管23米。

    九、1993年3月,被告人赵永福伙同田风智、杨成虎、赵永奎(已判刑),盗窃海原县畜牧站煤炭750公斤,价值127.5元。

    十、1993年3月,被告人赵永福伙同田风智、杨成虎盗窃海原县皮革厂3千瓦电动机两台,价值600元;水管80米,价值319元。总价值919元。破案后追回3千瓦电动机两台。

    十一、1993年3月21日,被告人赵永福伙同田风智、赵永奎盗窃海原县教育科杂木版1.4立方米,价值1 050元;紫色油漆18.3公斤,清漆20公斤,价值392.86元。总价值1 379.86元。破案后追回杂木版1.4立方米,油漆5桶。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永福生于1962年4月3日,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领条及收赃笔录,证实部分涉案赃物追回及由被害人领取的事实。

    3.辨认笔录,证实犯罪嫌疑人赵永福伙同杨成虎、田风智盗窃种子公司充气管的事实。

    4.海原县工商局企事业单位统一发票,证实海原县胶囊厂被盗物品的原始价值。

    5. 海原县人民法院(1993)海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赵永福的同案犯杨成虎、田风智、赵永奎已判刑的事实以及被盗物品的数量、名称及价值。

    6.海原县人民法院(1987)海法刑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赵永福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事实。被告人赵永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证人证言,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具体经过及被盗物品的数量、特征、价值等基本事实。

    1.同案犯田风智供述。1992年冬季,我和我村的杨成虎还有黎庄村的赵虎(赵永福)三人到城关机砖厂偷了架子车底盘一套,一幅架子车内外胎,还偷了黑胶皮水管,两根,40米,钢管子一根,水龙头一个,门拉手一个。做完这次案时间不长,我们三人在老五金门市部后院翻入一家人家,偷了一个小北京炉子,四节烟筒,大米十斤,还有面粉15公斤。1993年快过春节的时候,仍然是我们三人,去皮毛厂,撬开皮毛厂的库房,偷了两台电动机,还有一节胶皮水管子。再下来,我和赵永福到进修学校一个人家,偷了两床被子,一条电褥子,一块白布帐,还有一个尼龙袋子里面装的胶掌子和铁掌子等。1993年春节过后,我和杨成虎、赵永福翻墙进入胶囊厂院内,发现电焊房门开着,就进去偷了带丝架一套,割刀一把,钢锯架一把,角铁3节,4分钢管5节,还有一塑料壶清油,还有什么东西我想不起来了。1993年春天,我和赵永福偷了油面厂家属院一单人宿舍内的一个皮箱,几件毛衣,一床被子,一个床单,一套衣服。1993年春天,我和赵永福还有杨成虎去农机推广中心,偷了二十多袋子二胺。1993年3月,我和赵永福到教育科偷了5桶油漆还有35块杂木板。1993年春天,我和赵永福、杨成虎还有赵永奎到畜牧站碳房,我们进去偷着装了一架子车碳,一共6麻袋。

    2.同案犯杨成虎供述。1992年12月的一天晚上,我和田风智、(赵虎)赵永福盗窃城关机砖厂架子车底盘一副、内外胎一副、剪铁的剪子一把、水龙头一只、门拉手一只、40米水管子还有6分钢管。1993年2月的一天晚上,我和赵永福、田风智到五金公司家属院翻墙进入一家院内,他们房门没有锁,偷了房里的一个铁炉子、5节烟筒、一只炉拐子、半袋子大米、半袋子白面。1993年2月的一天晚上,还是我们三个人,去皮革厂撬了库房门进去偷了50米胶皮水管,两台电动机。1993年2月的一天晚上,我和赵永福到盐库,赵永福剪开一房门扣子,我俩偷了里面的两壶汽油,共40公斤,铝锅一只,两双雨鞋,10公斤塑料壶一只,还有两把铁锹。1993年2月,我和赵永福偷了广播站灶房里的炉子一只,烟筒6节,鼓风机一台,还有半袋子大米,鸡蛋20只。还是同年2月,我和赵永福、田风智翻墙进入胶囊厂,院内电焊房门开着,我们进去偷了切割刀一把,拔丝刀一把,4分钢管两节,角铁两个,还有6分钢管一根,一至二尺长的钢管20多节,钢锯一把,阀门12只,接头20只,塑料壶1个,内装食用油5斤,还有一个黑皮包。1993年2月,我和赵永福、田风智在县农机推广站偷了二胺化肥26袋子。1993年3月,我和赵永福、田风智、赵永奎去畜牧站偷了5麻袋,两塑料袋子碳,用架子车拉回家了。

    3.同案犯赵永奎供述。1992年冬天,我和赵永福,田风智、杨成虎我们四个人去畜牧站偷了5麻袋、2塑料袋子碳,拉回去之后我们平分了。1993年3月,我和赵永福、田风智到教育科偷了些杂木版,油漆,具体多少我忘了。

    4.证人冯永林证言。1993年2月,我们村上田风智给我买了两台电动机,我给了他150元钱。

    5.证人周彦彪的证言。1993年古历2月的一个早上,我们大队的田风智领着两个我不认识的人,用手扶拉来二胺化肥卖,当时只有6袋,我以75元买了一袋。

    6.证人李永福的证言。1993年古历2月份的一天,我们大队的尔里木(田风智)和两个我不认识的人,用手扶拉的二胺化肥在我们庄里卖,我买了两袋子,给了150元钱。

    7.证人田风杰的证言。1993年古历2月份一天,杨洼村的尔里木(田风智)和两个我不认识的人用手扶拉来二胺化肥,在我村马风仁家卖,我去买了两袋子,每袋75元。

    8.证人马风仁的证言。1993年斋月里,田风智和两个我不认识的人到我家,拉来了一手扶美国产的二胺化肥,他们在我们家往出卖,每袋75元,我也买了两袋。

    9.证人冯应虎的证言。1993年斋月的一天,田风智叫我去城里,说有木头要给我卖,晚上我把手扶开到田风智家门口(海城镇黎庄村),我们几个人就把些木板装到手扶上,一共是35块,大约31块桦木板,3块东北榆,一块杨木板,长全是4.2米。

    10.证人李玉龙的证言。1993年2月的一天,黎庄一队的杨成虎来给我卖了20公斤的两壶汽油,共40公斤。

    11.证人杨瑞龙的证言。1993年的一天,田风智给我卖过几十米的水管子。

    12.证人李秀花的证言。1993年初,杨成虎拿着两节水管子问我要不,我就买下了,给他给了80元钱。

    13.证人马汉青的证言。赵永福是我丈夫,他以前因为盗窃劳改过两年。

    (三)被害人陈述,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被盗物品的数量、名称及特征等基本事实。

    1.被害人高凌陈述。1993年2月20日,我家被盗皮箱一个,旧呢子上衣一件,双人床单两条,被子一床,被罩一条,毛毯一条,毛衣13件。

    2.被害人孔怀德陈述。1993年大约3月份,畜牧局的碳房被人撬开门,碳房内的碳被偷去了大约有750公斤。

    3.被害人曹奋青陈述。1993年2月26日,农机推广站仓库被盗,经清查库内丢失二胺化肥(美国产)26袋,折合人民币1 976元,还有一盘充气胶管被盗。

    4.被害人杨风义陈述。1993年元月19日晚,我家被盗铝锅一只,雨鞋两双,塑料油壶3只,其中20公斤的两只装满汽油,10公斤的一只是空的,两把圆头铁锹。

    5.被害人胡有尚陈述。胶囊厂机修车间于1993年2月25日被盗带丝架一套、管钳一把、割刀架一把、钢锯架一把、40角钢6米、4分焊管8米、黑皮包一只、食用油6斤。

    6.被害人张宁陈述。1993年古历二月初五,胶囊厂化验室被盗,丢失黑包一个,塑料壶一个,内装食用油6斤。

    7.被害人席建强、但振耀陈述。证明目的和证据内容与胡有尚、张宁一致。

    8.被害人王晓燕陈述。1992年12月26日晚,我家灶房被盗,丢失物品有:北京铁炉一个,炉筒4节,半袋大米约20公斤,半袋优粉约15公斤。

    9.被害人王彦礼陈述。1993年3月21日晚,教育科物资仓库里木板35块,1.4立方米、宝塔山牌油漆3桶、每桶重3.5公斤、银湖牌油漆一桶、清漆一桶被盗。

    10.被害人马保仓陈述。1993年2月20日,广播局灶房里大方炉子一个、炉筒子6节、炉拐子两个、40瓦鼓风机一个、大米10公斤、鸡蛋30个被盗。

    11.被害人周学铭陈述。1992年12月12日,海城镇机砖厂40米长的黑胶皮管子两根、7米长的铁管子一根、架子车内外胎4个、架子车底盘一个、水龙头一个、门拉手一个被盗。

    12.被害人魏岳煌陈述。1993年2至3月份,皮革厂库房2.2千瓦电动机两台、长20米的胶管4根被盗。

    13.被害人张生珍陈述。1993年2月13日晚上,我家一条白布帐,两条被子,一条电褥子,10副鞋底片,10副钢掌被盗。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赵永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经过、所盗物品的数量、特征及同案犯等基本事实。

    具体时间我忘了,大概是十几年前的事情了。第一次是我和田风智、杨成虎我们三个在一天晚上将农技推广站后墙挖了个洞,然后我们三个进去偷了二十几袋子二胺化肥。第二次是我和田风智偷了一个单位的木板子。还有我和几个人,时间我想不起来了,偷了海城镇机砖厂的一个架子车底盘,还偷了什么东西我想不起来了。我作案时间距现在有十几年了,有些我实在想不起来了。

    (五)鉴定结论,证明部分涉案赃物的价值。

    上列证据,在当庭质证中,被告人赵永福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上列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且能相互印证,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永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价值6 349.7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永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未缴纳)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3日起至2011年9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马风贵

    审判员 李晓红

    审判员 马学军



    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文科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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