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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金荣与昆明市五华区右营社区第六居民小组、石金华纠纷一案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6-11)



    石金荣与昆明市五华区右营社区第六居民小组、石金华纠纷一案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昆民一终字第2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金荣,男,汉族,1965年8月29日出生,住(略)。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李铁锋,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五华区右营社区第六居民小组。住(略)。

    负责人严金喜,组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王子豪,云南鸿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石金华,女,汉族,1975年1月21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石金荣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市五华区右营社区第六居民小组、原审原告石金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9)五法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金荣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金荣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石金荣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计1260元,由上诉人石金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蔺以丹

    审 判 员 黄 超

    代理审判员 杨 茜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申开勇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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