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福东方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友联空港汽车修理厂承揽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09-6-24)
北京百福东方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友联空港汽车修理厂承揽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顺民初字第4934号
原告北京百福东方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朱家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京选,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百福东方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北京友联空港汽车修理厂,住所地(略)。
投资人崔兰兰,厂长。
原告北京百福东方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物流公司)与被告北京友联空港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友联修理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方物流公司诉称:2008年9月30日下午13时40分许,刘云杰驾驶卡车与东方物流公司司机吴彪驾驶的福田面包车追尾,造成福田面包车受损。同日下午,刘云杰带东方物流公司司机吴彪将福田面包车送至友联修理厂修理。友联修理厂负责人崔兰兰向东方物流公司司机出具了内容为“凭单取车,无须付款,一周之内(5天)”的取车单,崔兰兰在取车单上签字并加盖了公章。10月7日,东方物流公司司机吴彪到友联修理厂提车,将取车单交给友联修理厂工作人员,友联修理厂工作人员拿到取车单后将单据撕毁,并让东方物流公司支付修理费。东方物流公司司机吴彪拨打110报了案。后派出所民警告诉东方物流公司人员,友联修理厂负责人崔兰兰在派出所做笔录时已经承认撕毁取车单的事实,并陈述了取车单记载的具体内容。10月8日,东方物流公司司机再次去友联修理厂提车,但发现更换的车门已经被友联修理厂卸掉。后东方物流公司只得将福田面包车送到其他修理厂修理,花费修理费3700元。起诉要求:1、判令友联修理厂赔偿东方物流公司汽车修理费3700元;2、判令友联修理厂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友联修理厂系接受刘云杰的委托为东方物流公司修理车辆,友联修理厂向东方物流公司出具的取车单是基于其与刘云杰之间的承揽合同而向东方物流公司做出的履行修车义务的承诺。所以,东方物流公司是友联修理厂依据其与刘云杰之间的承揽合同而履行义务的第三方,并非承揽合同的相对方。故东方物流公司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友联修理厂,属于诉讼主体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百福东方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 卿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金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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