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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尔国际开发有限公司诉杭州欧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9-6-19)



    菲尔国际开发有限公司诉杭州欧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二中民初字第7956号


    原告杜菲尔国际开发有限公司(Duphar International Research B.V.),住所地荷兰王国韦斯普(C.J.van Houtenlaan 36,1381 CP Weesp,the Netherlands)。

    法定代表人马林努斯•费尔哈格(Marinus Verhage),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欧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上环德辅道西60-64号荣裕商业大厦1005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董事。

    被告陈继文,男,汉族,1974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当阳市坝陵办事处化肥厂宿舍。

    原告杜菲尔国际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欧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康公司)、陈继文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孙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欧康公司、被告陈继文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对其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9年11月10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一项名称为“新的哌嗪和哌啶化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经审查于2005年11月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99813071.0。

    2007年,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欧康公司在域名为www.onicon.cn的网站上公开许诺销售及销售“帕多卢诺”(Pardoprunox,CAS INN 269718-84-5)产品。通过向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www.onicon.cn网站的主办人为被告陈继文。原告进一步调查发现,被告欧康公司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离岸公司,在中国从事生产、许诺销售、销售“帕多卢诺”产品的行为。作为网站主办人、公司管理者和股东,陈继文也直接从事了上述生产、许诺销售、销售行为。

    “帕多卢诺”产品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4的保护范围,因此,两被告生产、许诺销售、销售“帕多卢诺”产品已构成专利侵权,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1、停止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享有的第99813071.0号发明专利权的“帕多卢诺”(Pardoprunox,CAS INN 269718-84-5)产品;2、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3、共同承担原告付出的调查取证费和律师费10万元人民币及本案诉讼费。

    被告欧康公司、被告陈继文没有应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9年11月10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一项名称为“新的哌嗪和哌啶化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经审查于2005年11月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99813071.0。该专利权现仍有效。

    该发明专利共包括11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2、3、4记载的技术方案如下:

    1、式(Ⅰ)的化合物及其盐和药物前体,

    (Ⅰ)

    其中:

    -S1为氢,卤素,C1-C3烷基,CN,CF3,O CF3,S CF3,CI-C3烷氧基,氨基或单或双C1-C3烷基取代的氨基,或羟基;

    -……Z代表=C或-N;

    -R1和R2独立的代表H或C1-C3烷基,或R1和R2一起形成2或3个C原子的桥;

    -R4为H或C1-C3烷基;

    -Q为甲基,乙基,被一个或多个氟原子取代的乙基,或任选地被一个或多个氟原子取代的环丙基甲基。

    2、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其中S1,R1,R2,和R4为氢,Q为甲基或乙基,…Z具有权利要求1中给的意义。

    3、权利要求2的化合物,其中…Z代表-N。

    4、权利要求3的化合物,其中Q为甲基。

    2007年,原告发现欧康公司在网上销售“帕多卢诺”产品。10月12日、11月30日,原告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证处(以下简称北京市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在互联网上通过键入Hangzhou Onicon Chemical Co.,Ltd.(欧康公司英文名称)搜索欧康公司的网站,并进入网址为:www.onicon.cn的网站页面,在该网站页面上登载了下述文字:供出售(产品名称)pardoprunox;化学文摘登录号269718-84-5。另,原告通过登录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查到如下内容:网站名称为Hangzhou Onicon Chemical Co Ltd的网站,其网站首页网址为:www.onicon.cn;网站域名为:onicon.cn;网站负责人为陈继文;备案/许可证号为:杭ICP备07016065号;审核通过时间:2007-07-02。上述查询内容北京市公证处出具了(2007)京证经字第54986号《公证书》。

    为了证明二被告在网上许诺销售、销售的“帕多卢诺pardoprunox;化学文摘登录号269718-84-5”的成分,原告代理人在北京市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于2007年10月12日、2007年12月19日又进行了另一项公证,北京市公证处为其出具了(2007)京证经字第54987号《公证书》。公证的内容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互联网上通过键入“世界卫生组织”进入相关网页(网址为:www.who.int/zh/),在“出版物”栏目下点击“世界卫生组织药物信息”,进入相关页面,点击该页面右侧的“2006 wolume 20,number 4”,进入相关页面,其中登载有如下文字:“该期收录了读者最感兴趣的最新出版物、信息和事件的摘要,最后一部分是建议使用的国际通用药品名称:表96。”原告代理人将该表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下载,其主要内容为:“建议使用的国际通用药品名称:表96。公布日期:2007年1月31日。国际非专利药品建议名称(拉丁语、英语、法语、西班牙语) 化学名称或描述:功用与使用:分子式 化学文摘登录号(CAS):图解式”;在表96中记录了“帕多卢诺(pardoprunox)”的化学名称和描述:7-(4-甲基哌嗪-1-氨基)-1,3-苯并噁唑-2(3H)-1;功用:抗帕金森症;分子式:C12H15N3O2;化学文摘登录号:269718-84-5和图解式: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为了证明什么是“化学文摘登录号”,又做了如下公证:在互联网上通过键入“美国化学文摘社”搜索相关网页,点击“cas china”进入相关页面,点击页面上端“About CAS”栏目,进入相关页面,页面上登载有“什么是化学文摘服务社?答:化学文摘服务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是美国化学协会的一个分部,是最大和最全面的化学信息提供者。我们的主要数据库是化学文摘(CA),该数据包含来自化学期刊和专利文献的超过2700万条的文件记录,以及超过3100万项物质的注册信息和5800万条记录。什么是化学文摘登录号?答:化学文摘登录号(通常用CAS RNs或CAS Numbers)是独特的化学物质标识。一个化学文摘登录号本身没有固有的化学意义,但它却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在存在很多可能的系统的、基因的、通用的或者其他名称的情况下,查询化学物质或分子结构的明确方法。”

    本院当庭将“建议使用的国际通用药品名称:表96。”中记录的“帕多卢诺(pardoprunox)”化学结构和涉案专利的“新的哌嗪和哌啶化合物”的化学结构进行了对比:由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记载的结构通式(Ⅰ)所表示的化合物其中的官能团“S1,R1,R2,和R4均可为氢,Q可以为甲基,……Z可以为-N”,故当“S1,R1,R2,和R4为氢,Q为甲基,……Z为-N”时,名称为“帕多卢诺(pardoprunox)”的化合物的化学结构与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所记载的化学结构完全相同。

    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公证费4000元、翻译费1100元、服务费20元、公告费12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授权公告文本、欧康公司工商注册证书、(2007)京证经字第54986号《公证书》及部分页的中文翻译、(2007)京证经字第54987号《公证书》及部分页的中文翻译、(2007)京证经字第54988号《公证书》及部分页的中文翻译、公证费发票、翻译费发票、服务费发票、公告费发票等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被告欧康公司及陈继文没有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于2005年11月2日获得中国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号:ZL99813071.0)名称为“新的哌嗪和哌啶化合物”的发明专利权现仍合法有效,受中国专利法的保护。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本院经审理认定,欧康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开许诺销售的“帕多卢诺(pardoprunox)”产品,虽然没有公开其化学结构,但其公开了该化学品的化学文摘登录号为“269718-84-5”。根据该化学文摘登录号查询到的“帕多卢诺(pardoprunox)”产品的化学结构,在“S1,R1,R2,和R4为氢,Q为甲基,……Z为-N”时,名称为“帕多卢诺(pardoprunox)”的化合物的化学结构与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所记载的化学结构完全相同,故涉案产品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欧康公司在其网站上许诺销售“帕多卢诺(pardoprunox)”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专利权,被告欧康公司应就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欧康公司除了在公司网站上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外,还有其他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故原告要求欧康公司就其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提出的要求欧康公司赔偿合理诉讼支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没有提交律师费发票,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要求欧康公司支付其律师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陈继文是欧康公司网站(网址为:www.onicon.cn)的负责人,其开办的网站上登载有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信息,其应与欧康公司共同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综上,本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欧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陈继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许诺销售侵犯杜菲尔国际开发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99813071.0的发明专利权的“帕多卢诺(pardoprunox)”产品的行为;

    二、杭州欧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陈继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杜菲尔国际开发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六千三百二十元;

    三、驳回杜菲尔国际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杜菲尔国际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已交纳),由杭州欧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陈继文共同负担7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杜菲尔国际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欧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陈继文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薇

    代理审判员 周晓冰

    人民陪审员 樊晓东



    二○○九 年 六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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