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祥、郭国英与廖艳、刘可所有权纠纷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7-29)
刘国祥、郭国英与廖艳、刘可所有权纠纷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娄中民一终字第3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祥,男,194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国英,女,195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艳,女,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可,女,200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
案由:所有权纠纷。
上诉人刘国祥、郭国英不服涟源市人民法院(2008)涟民一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廖艳与本村青年张峰结婚,2001年9月11日生育女孩取名张迎春,2004年3月廖艳与张峰离婚。2005年3月,廖艳与刘国祥、郭国英之子刘学文结婚(刘此前未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小孩。廖艳与前夫所生小孩张迎春随母与刘学文一起共同生活,并改名为刘可。2008年4月2日下午1时35分许,刘学文搭乘其弟刘好文的二轮摩托车在涟源市枫坪镇兰角村地段与刘冬魁驾驶的无牌铲车相撞,酿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涟源市交警大队调处并达成协议,由刘冬魁赔偿死者刘学文死亡赔偿金、安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115985.72元(其中死亡赔偿金67796.20元、安葬费8015.52元、父母赡养费10043.50元、小孩抚育费30130.50元)。另刘冬魁给付刘学文、刘好文二人补偿款共18717元。事故发生后,由刘国祥、郭国英夫妇负责处理二个儿子的丧事。后双方为赔偿金额分配问题发生争执,经协商不成,廖艳、刘可遂诉至原审法院。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交警部门将肇事司机应付受害人刘学文的补偿款项125344.22元移交法院。另查明,廖艳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低蛋白血症、高尿酸血症,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因刘学文死亡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115985.72元及其他补偿金9358.50元,合计125344.22元,由被上诉人刘国祥、郭国英分得67000元,由被上诉人廖艳、刘可分得58344.22元;
二、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其他事项无异议;
三、一审诉讼费2000元,二审诉讼费1215元,由上诉人刘国祥、郭国英负担1215元,由被上诉人廖艳、刘可负担2000元。
四、上述协议当事人双方均一致认可,自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童 赞 辉
审 判 员 张 涛
代理审判员 肖 卫 江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汤 明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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