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涟钢田湖矿业有限公司与李冬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6-20)
湖南涟钢田湖矿业有限公司与李冬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娄中民一终字第228号
上诉人湖南涟钢田湖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七星街镇。
法定代表人朱科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超才,男,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略),公司干部。
被上诉人李冬欧,女,1980年6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国雄,涟源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上诉人湖南涟钢田湖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湖公司)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07)涟民一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李冬欧于1982年5月6日下午3时许在上诉人田湖公司所属的电机车轨道上玩耍时,被田湖公司赵家冲工区电车碰伤,致其左手截肢。被上诉人治疗出院后,其父母和上诉人单位在当时涟源县七星人民公社等部门的主持下达成了事故处理协议,上诉人田湖公司承担主要责任,一次性补偿被上诉人损失总计1563.40元。之后,由于被上诉人继续治疗等原因,上诉人单位又先后于1990年12月补助生活费700元,1998年5月又资助假肢费5100 元,2006年3月又补助生活费1200元。2007年12月,被上诉人伤情经娄底市蓝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属于伍级伤残。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除原已支付的款项外,再由上诉人湖南涟钢田湖矿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李冬欧伤残补偿金、假肢安装费用等9万元,此款限200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
二、被上诉人李冬欧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就此事向上诉人湖南涟钢田湖矿业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影响湖南涟钢田湖矿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
三、被上诉人李冬欧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3400元,由上诉人湖南涟钢田湖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700元,由被上诉人李冬欧负担1700元。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自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童 赞 辉
审 判 员 张 韧
审 判 员 张 涛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 邵 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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