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建辉与李丽离婚纠纷一案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8-17)
聂建辉与李丽离婚纠纷一案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娄中民一终字第3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聂建辉,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现在娄底监狱服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丽,女,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志勇,涟源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聂建辉不服涟源市人民法院(2009)涟民一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并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聂建辉曾因犯抢劫罪、流氓罪、盗窃罪,于1996年8月被原娄底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6年3月20日被减刑释放。2008年3月,聂建辉与李丽在李丽开办的涟源市交通路酒店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7月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8月8日,两人登记结婚。同年8月20日,聂建辉又因涉嫌抢劫罪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2009年4月1日,聂建辉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李丽遂于2009年4月27日向涟源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另查明,李丽在婚前接受聂建辉母亲红包600元,接受聂建辉本人现金800元,结婚登记时收受聂建辉现金500元。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聂建辉与李丽自愿离婚;
二、李丽自愿给付聂建辉经济帮助费2000元;
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600元,由李丽自愿负担;
四、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自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郭 超 群
代理审判员 王 纲 礼
代理审判员 张 朝 华
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杨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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