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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栗成思、李靖婕与株洲市芦淞区教育局教育行政强制一案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09-4-8)



    栗成思、李靖婕与株洲市芦淞区教育局教育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裁定书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芦法行初字第8号

    原告栗成思,女,199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市**区**号。

    法定代理人王伟,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市**区**号。

    原告李靖婕,女,199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市**区**号。

    法定代理人李继红,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市**区**号。

    被告株洲市芦淞区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易利民,局长。

    第三人株洲市芦淞区长郡培训学校。

    法定代表人朱建国,校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栗成思、李靖婕与被告株洲市芦淞区教育局、第三人株洲市芦淞区长郡培训学校教育行政强制一案后,于2009年3月30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栗成思、李靖婕在收到本通知书后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告一直未予交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时,交纳诉讼费用是其应尽的诉讼义务。本案原告栗成思、李靖婕提起行政诉讼后,既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又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栗成思、李靖婕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 博

    审 判 员 刘 海 源

    人民陪审员 王 晚 秋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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