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东民三终字第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1-7)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东民三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荣庆舜,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略)。
委托代理人孙快伟,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玉太,男,195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广饶县文化馆会计,现住(略)。
案由:壁橱定作合同纠纷
上诉人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2)广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张玉太以他人的壁橱为样品,与荣庆舜口头商定定作壁橱一套,此后,荣庆舜便自筹材料用自己的技术、设备为张玉太定作壁橱一套,并于同年的当月安装完毕交付张玉太,张玉太支付了报酬,合同履行终结。2001年1月张玉太发现壁橱门变形,要求荣庆舜给予修理更换,荣庆舜给张玉太更换壁橱门12扇,未收取费用。后张玉太诉至法院,以荣庆舜以劣质材料冒充好材料为由,要求判令荣庆舜赔偿经济损失1100元。荣庆舜反诉要求判令张玉太支付所欠的壁橱款130元及修理时的材料费450元、误工费3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张玉太放弃本诉诉讼请求;
二、上诉人荣庆舜放弃反诉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张玉太承担;反诉费50元,由 上诉人荣庆舜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荣庆舜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福玉
代理审判员 梅雪芳
代理审判员 侯政德
二OO三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任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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