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03)东民三终字第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1-7)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东民三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荣庆舜,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略)。

      委托代理人孙快伟,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玉太,男,195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广饶县文化馆会计,现住(略)。

      案由:壁橱定作合同纠纷

      上诉人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2)广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张玉太以他人的壁橱为样品,与荣庆舜口头商定定作壁橱一套,此后,荣庆舜便自筹材料用自己的技术、设备为张玉太定作壁橱一套,并于同年的当月安装完毕交付张玉太,张玉太支付了报酬,合同履行终结。2001年1月张玉太发现壁橱门变形,要求荣庆舜给予修理更换,荣庆舜给张玉太更换壁橱门12扇,未收取费用。后张玉太诉至法院,以荣庆舜以劣质材料冒充好材料为由,要求判令荣庆舜赔偿经济损失1100元。荣庆舜反诉要求判令张玉太支付所欠的壁橱款130元及修理时的材料费450元、误工费3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张玉太放弃本诉诉讼请求;

      二、上诉人荣庆舜放弃反诉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张玉太承担;反诉费50元,由  上诉人荣庆舜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荣庆舜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福玉

                             代理审判员 梅雪芳

                             代理审判员 侯政德

                             二OO三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任艳琳




    ===================================================
    声明: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