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东民三终字第16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1-14)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东民三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锡堂,男, 194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钻井农副业五分公司职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汉津,男,东营区油区治理指挥中心职工,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林,男,195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黄河钻井农副业五分公司职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新红,女,汉族,1968年11月18日出生,东营区司法局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胜利油田钻井东安综合商场,驻东营市青州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董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学勇,山东三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锡堂、朱林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2002)垦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锡堂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汉津、朱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新红、被上诉人胜利油田钻井东安综合商场法定代表人董辉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学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以愿意执行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锡堂、朱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596元,由上诉人赵锡堂、朱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来 庆 云
审 判 员 李 福 玉
代理审判员 侯 政 德
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任 艳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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