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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4)东民一终字第38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2-24)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丽,女,1963年1月19日生,汉族,原胜利石油管理局工程机械总厂工人,现已买断,无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 ,男,1988年4月16日生,汉族,胜利石油学校南校区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张兆华,男,1963年1月6日生,汉族,系被上诉人张 之父,胜利油田荣信实业公司职工,住址同上。

      案由:抚育费纠纷。

      上诉人程丽因抚育费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6日,被上诉人张 的父亲张兆华与母亲程丽经东营市东营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被上诉人由其父张兆华抚养,上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上学期间,被上诉人的父亲每月支付被上诉人生活费300元;被上诉人的学费、药费由双方分担。2003年,被上诉人随其父生活,就读于胜利油田第五中学,居住在被上诉人的奶奶家中。2003年9月,被上诉人转校就读于胜利石油学校南校区,住校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程丽自2003年11月起每月支付被上诉人张 抚育费200元,于当月十日前付清,至被上诉人张 独立生活止;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秀梅

                                        审 判 员  刘国海

                                        代理审判员  翟玉芬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童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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