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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4)东民一终字第36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3-9)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清瑶,女,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诸城市凤家岭纸桶厂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同诚,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物探公司四大队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军,山东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厚荷,女,194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物探公司退休工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李清瑶因离婚纠纷,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2)东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李清瑶与被上诉人李军离婚。

      二、婚生子李宜龙由上诉人李清瑶抚养,被上诉人李军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300元,自2004年3月至李宜龙独立生活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集邮册十本、照相机一部、毛毯二床、毛巾被四床、被子四床、太空被一床、被罩二床、床单二床、不粘炒锅一个、电热壶一个、暖水瓶一把、茶具二套、酒具一套、脸盆二个归被上诉人李军所有;电烤箱一台、电饭锅一个、多星锅一个、被子四床、太空被一床、被罩三床、床单二床、床罩一套(七件套)、电冰箱一台、暖水瓶二把、茶具二套、酒具一套、脸盆二个、双人床一张、煤气炉具一套归上诉人李清瑶所有。夫妻共同存款7000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分得3500元。被上诉人住房公积金21138.18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分得10569.09元。

      四、50型楼房一套(座落于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物探公司四大队家属区3号楼405室)归被上诉人李军所有,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李清瑶房屋补偿款19871元。

      五、夫妻共同债务欠李雪梅2300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负担1150元。

      六、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分割费500元,鉴定费2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秀梅

                                        审 判 员  刘国海

                                        审 判 员  王海蓉

                                        二00四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童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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