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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4)东民一终字第49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3-15)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放辉,男,1948年4月1日生,汉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凤文,女,1947年8月15日生,汉族,(略)。

      委托代理人:李建东,男,1974年3月30日生,汉族,东营市拥政汽修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高伯良,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津县公路局,驻利津县城津二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范乐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武秀轩,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津县公路局汽修厂,驻利津县城津一路46号。

      代表人:扈文英。

      委托代理人:马志远,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李放辉、尹凤文因追索工资纠纷、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01)利民重字第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04年3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放辉、尹凤文申请撤回上诉的诉讼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放辉、尹凤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放辉、尹凤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国海

                                        审 判 员  王海蓉

                                        代理审判员  翟玉芬

                                        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 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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