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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4)东民一终字第45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3-19)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时桂红,女,1970年11月22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高培,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云,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胜利电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营市东二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任立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峰,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崔友谊,男,1975年12月1日生,汉族,东营胜利电化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时桂红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04年3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时桂红申请撤回上诉的诉讼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时桂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时桂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秀梅

                                        审 判 员  杨宪银

                                        审 判 员  刘国海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 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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